武漢個人社保補繳包括哪些情形

武漢個人社保補繳包括哪些情形

無論大家有沒有真正從心裏面接受社會保險,關鍵是如果想要享受一些其他的公共政策上面的優惠待遇的話對社保繳費年限都是有要求的,因此在武漢,在補交社會保險之前應該先了解一下武漢個人社保補繳包括五種不同的情況,不管是在武漢的靈活就業者,還是部分在制度改革之前正常離職的人員都可以正常補交。

一、武漢個人社保補繳包括哪些情形?

(一)應保而未保的用人單位職工,具體包括三類情形:

一是自實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來,本市統籌範圍內在原國有企業、集體企業、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辦理了正式招工錄用手續、具有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因歷史客觀因素應保而未保的職工(含勞動合同制工人);

二是本市統籌範圍內自1996年1月1日以來與用人單位建立或事實上形成了勞動關係、因用人單位未依法履行參保繳費義務應保而未保的職工;

三是經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依法判定存在勞動關係、因用人單位未依法履行參保繳費義務應保而未保的職工。

(二)中斷繳費的靈活就業人員。

(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因正常原因離職的人員。

(四)繳費工資基數調整補繳的用人單位職工。

(五)其他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同意的用人單位及職工。

二、申報及受理辦法

(一)關於符合申報條件的受理辦法

1、符合適用範圍及對象第一條第一項第一類情形的,經本人申請、單位申報,可到原單位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補繳手續。對於申請人原單位不存在的,可由主管部門履行申報手續。對於原已參保的原國有企業、集體企業、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職工,因其參加工作時間及連續工齡計算等問題有異議的,在按規定重新認定後需要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可參照上述適用範圍及申報辦法處理。

2、符合適用範圍及對象第一條第一項第二類情形的,不論是用人單位還是職工提出參保補繳申請,只要用人單位與職工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爭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均應當依法受理。

3、符合適用範圍及對象第一條第一項第三類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爲職工參保而未參保,用人單位或職工均可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參保補繳申請,社保經辦機構應當依法受理。對於經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調解,用人單位與職工之間達成調解協議的,可參照上述辦法處理。

4、符合適用範圍及對象第一條第二項的,可以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補繳其在靈活就業人員視窗中斷繳費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靈活就業人員首次參保或在靈活就業人員視窗首次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不得透過向前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不得透過違規補繳而取得按月領取養老金待遇資格。

5、符合適用範圍及對象第一條第三項的,從進入企業工作或從事靈活就業之月起,按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建立職工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對於上述人員進入企業工作以前符合國家規定的機關事業單位連續工齡及相關待遇,按照《關於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係處理意見的通知》(勞社部發〔2001〕13號)規定執行。上述人員,根據本人意願,由本人及用人單位、主管部門申請,報經市人社局審覈同意,也可補繳其原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時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後不再執行勞社部發〔2001〕13號檔案第一條“關於養老保險關係處理一次性補貼的規定”。對於本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啓動實施後進入企業工作的原本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照國家及省、市有關檔案精神,做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後的政策銜接工作。

6、符合適用範圍及對象第一條第四項的,參保單位或職工個人應向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提交調整繳費工資基數而申請補繳以前年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申請報告及相關證據材料和情況說明,凡符合補繳條件和追溯期限規定的,社保經辦機構應當依法受理。

(二)關於暫不符合申報條件的處理意見

1、申請人原單位不存在且主管部門不予受理申報的。

2、申請人無法提供職工檔案的。

3、申請人無法確定職工檔案託管機構的。

4、申請人職工檔案存在記載殘缺不全的。

對於上述問題,按照工作職責範圍和審覈認定權限,先由社保經辦機構按規定程序辦理,如遇重大政策及管理體制等問題確需報告的,再報市人社局相關部門研究提出處理意見。

(三)關於不予受理的若干情形

1、職工申報調整繳費基數申請補繳超過2年以上追溯期限的。

2、靈活就業人員已選擇繳費基數履行了繳費手續,再次申請調整繳費基數並辦理補繳的。

3、參保人員申請辦理跨統籌地區補繳業務的。

4、參保人員已在跨統籌地區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

5、參保人員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且已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的。

6、申請人職工檔案經鑑定存在僞造或塗改的。

三、參保補繳辦法及相關政策規定

(一)統一確定參保補繳起止時間

1、對於符合適用範圍及對象第一條第一項和第三項的,繼續執行現行有關政策規定,由社保經辦機構確定補繳的起始時間和截止時間。

2、對於符合適用範圍及對象第一條第二項的,應以社保資訊系統記載的中斷繳費時間爲參考依據,由社保經辦機構確定補繳的起始和截止時間。靈活就業人員補繳起始時間不得早於2004年7月1日。

3、對於符合適用範圍及對象第一條第四項的,應以社保稽覈意見爲依據,由社保經辦機構確定補繳的起始時間和截止時間,一般不得超過2年的追溯期。

(二)統一確定補繳基數及比例

1、對於用人單位及職工,按照據實覈定的原則,在我市歷年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範圍內確定補繳基數,具體由社保經辦機構負責覈定。用人單位及職工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按現行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2、對於原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勞動合同制工人,在申請辦理“漏保補繳”業務時,凡是1996年1月1日以前應該參加而未參加合同制工人養老保險的時間,應按規定從被批准招收爲合同制工人之日至1995年12月31日補繳積累額後方可計算爲視同繳費年限。補繳積累額的基數按照補繳時上年度社平工資確定,比例統一按3%確定。

3、對於靈活就業人員申請補繳中斷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按照自願原則,由靈活就業人員在我市歷年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範圍內選擇確定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繳費比例統一按照20%確定。

4、按照職工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管理規定,用人單位及職工和靈活就業人員在補繳以前年度基本養老保險費時,均應補繳職工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利息,加收的個人帳戶利息併入參保人員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用人單位及職工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個人帳戶利息由用人單位承擔;靈活就業人員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個人帳戶利息由個人承擔。

(三)統一加徵滯納金

按照本暫行辦法的適用範圍,用人單位及職工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時,對補繳數額按日加徵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滯納金由用人單位承擔;靈活就業人員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時,對補繳數額按日加徵萬分之二的積累額,積累額由個人承擔。加徵的滯納金或積累額總額超過補繳數額1倍的,按照不超過補繳數額徵收。加徵的滯納金或積累額全部併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滯納金或積累額徵收數額,由社保經辦機構負責覈定,隨同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數額,交由稅務部門一併徵收。對於補繳數額加徵滯納金或積累額的施行時間,區分以下情況分別確定:

1、用人單位及職工補繳以前年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對於2011年7月1日以前年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補繳數額,從2011年7月1日起開始加徵滯納金;對於2011年7月1日以後年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補繳數額,從應繳而未繳之日起開始加徵滯納金。

2、靈活就業人員補繳靈活就業人員視窗中斷繳費期間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對於2011年7月1日以前年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補繳數額,從2011年7月1日起開始加徵積累額;對於2011年7月1日以後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補繳數額,從可繳而未繳之日起開始加徵積累額。

(四)統一繳費年限指數計算

上述人員在按規定補繳以前年度基本養老保險費並加徵滯納金或積累額後,在計算補繳期間的實際繳費指數時,應以本市對應年度歷年社平工資或崗平工資爲基數計算確定。

針對武漢個人社保補繳包括哪些情形的這個問題就給大家介紹這麼多了。我們在武漢個人補交社保之所以要先了解一下這些不同的情形,是因爲在申報補繳社會保險交的時候,根據每一種不同的狀況需要提交的材料和費用,補交基數都不一樣的。就比如說在武漢的靈活就業人員補交社會保險,直接到社保中心辦理補交,而且之前欠費的不能再違規操作補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