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進行童工招聘是否合法?

公司進行童工招聘是否合法?

大家都知道未成年人的身心發育都沒有健全,所以對於很多的問題的處理並不能進行全面的考慮,而且由於身體條件的缺陷還容易造成事故的發生。但是依然有很多公司在網絡上公開招聘童工,那麼公司進行童工招聘是否合法?下面給大家簡單介紹一下。

1、國家機關、社會團體 、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均不得招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以下統稱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爲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

禁止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開業從事個體經營活動。

2、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保護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不得允許其被用人單位非法招用。

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其被用人單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以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給予批評教育。

3、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必須覈查被招用人員的身份證;對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錄用。用人單位錄用人員的錄用登記、覈查材料應當妥善保管。

4、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衛生等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給予配合。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羣衆組織應當依法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使用童工的,均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5、 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並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將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從責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1萬元罰款的標準處罰,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或者由民政部門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用人單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由有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6、 單位或者個人爲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介紹一人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職業中介機構爲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並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吊銷其職業介紹許可證。

7、 用人單位未按照本規定第四條的規定儲存錄用登記材料,或者僞造錄用登記材料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1萬元的罰款。

根據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公司不得已任何理由來招聘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而對於童工便是法律中所謂的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所以說公司進行童工招聘是一種違法行爲。所以當大家在看到有企業招聘童工的話可以向勞動部門或者是工商部門進行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