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補繳做賬是怎麼做的?

社保補繳做賬是怎麼做的?

隨着現在社會不斷的發展,國家的政策也越來越好,要求單位必須給員工購買社保,一般是單位出一部分,員工在出一小部分,那對於單位補繳的社保,應如何做賬呢,那就來了解一下社保補繳做賬是怎麼做的?下面就來聽聽小編的看法。

一、社保補繳做賬是怎麼做的?

位爲職工支付社保費並從職工工資中代扣社保,用應付職工薪酬-社保歸集覈算。   

(一)、社保即社會保險費,是指國家爲了預防和強制社會多數成員參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安全制度。現行社保主要包括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保費分爲個人繳納和企業統籌兩部分  

(二)、應付職工薪酬是企業根據有關規定應付給職工的各種薪酬,按照“工資,獎金,津貼,補貼”、“職工福利”、“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解除職工勞動關係補償”、"非貨幣性福利"、"其它與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 等應付職工薪酬項目進行明細覈算。  

(三)、社保賬務處理會計分錄:  

1、計提單位負擔部分  

借:成本費用相關科目(按受益人員所在部門確定)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保  

2、從工資中代扣個人負擔部分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保  

3、繳納社保(含單位負擔的及個人負擔的)  

借:應付職工薪酬-社保  貸:銀行存款

二、爲什麼有的公司可以代繳社保?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覈,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爲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從上述法律規定可見,社會保險登記實行屬地管理,開戶和繳費單位應當是“用人單位”,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如果勞動合同與公司簽訂,則社會保險也應以公司名義繳納,目前很多公司委託第三方並使用第三方社保帳戶進行社保繳費的行爲並不符合法律規定。

有些地方對委託代繳社保行爲進行了規範,如2013年7月1日實施的《長沙市規範用人單位社會保險參保繳費行爲若干規定》規定,“社會保險事務代理單位代辦用人單位參保登記事務時應提供社會保險事務代理協議、授權委託書、被代理單位的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代辦員工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費申報應提供被代理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證件、授權委託書以及經被代理單位確認的職工名冊、工資發放會計憑證等資料。社會保險事務代理單位代辦社會保險事務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有關代理的規定,在代理用人單位辦理社會保險參保登記、申報繳費時,不得將被代理單位的職工以代理單位職工的名義登記參保。”,從上述檔案亦可看出,用人單位可以委託代理公司以公司名義繳納社會保險(即社保帳戶仍是公司的帳戶,可稱之爲“代辦社保繳費”),但明確禁止以代理公司帳戶名義繳納社保費(此時社保帳戶是代理公司的帳戶)。從某種程度上說,後者的社保代繳行爲衝擊國家的用工登記制度(實際用工單位和登記的用工單位不一致),並不爲政府所倡導。目前上海、廣州等多地在外地員工辦理居住證積分申請、居轉戶過程中,要求勞動合同單位必須與社保、個稅繳費單位一致,從某種程度上反映了政府的導向。員工對戶口的利益訴求也間接會倒逼企業規範社會保險代繳行爲。 因此,用人單位委託第三方繳納社會保險並不符合現行法律規定,對公司自身而言,亦存在巨大的行政和仲裁訴訟風險。

綜合上面所說的,作爲一個用人單位是必須給勞動者繳社保的,社保的另一小部分應從勞動者的工資裏面扣除,因此,作爲單位的人員一定要清楚社保補繳做賬是怎麼做的?一定要按照真實的情況來做,不要做假賬,這樣的話,如果上面來查會受到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