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職工死亡撫卹金由誰領取

退休職工死亡撫卹金由誰領取

一、退休職工死亡撫卹金由誰領取

1、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按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按哈民綜[1998]43號檔案規定日前哈市最低生活標準爲140元)。凡享受遺屬補助的,今後隨着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變化而相應調整。

2、對1937年7月6日前參加革命的工作人員的遺屬,1945年9月2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副廳(局)級以上人員的遺屬(含享受副廳級以上待遇的),在保護、搶救國家財產和維護社會治安中犧牲的工作人員遺屬,可在享受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5%,對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革命的工作人員的遺屬,可在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3、上述各類遺屬是孤身一人者,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還可在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含本通知第二條增加部分)的基礎上再增加10%。

4、工作人員死亡後,其配偶有固定收入的,每月收入在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一倍以內的,死者單位可按上述標準發給其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死者配偶每月收入超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一倍以上的,其超過部分的50%作爲其他遺屬生活費,達不到上述規定標準的,由死者單位發給差額部分。

5、確定死者配偶的固定收入,凡是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前的遺屬,仍按黑人聯字[1983]18號檔案規定執行。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後的遺屬,執行職級工資制的,包括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本工資、工齡工資和地林區工資補助;執行職等工資制的,包括職務工資、津貼(活的部分)和教護齡津貼、地林區工資補助;技術工人包括技術等級工資、崗位津貼、獎金、技術補貼和地林區工資補貼;普通工人包括崗位工資、獎金和地林區工資補貼;在企業單位工作的其標準工資和地林區工資補貼計算爲基數。

6、享受遺屬補助範圍、對象仍按黑人聯字[1993]18號檔案執行,並以同在一個戶口爲準。

7、喪葬補助費由每人800元調整爲1200元。

二、關於一次性撫卹金(工亡補助金)標準

1、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標準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發放辦法的通知》的規定執行。

2、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3、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卹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4、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標準,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爲:因公犧牲爲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爲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卹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三、 關於一次性撫卹金計發辦法

從2006年7月1日起,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的,一次性撫卹金的計發基數調整爲:

1、工作人員。計發基數爲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即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

2、離退休人員。計發基數爲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基本離休費,即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3、退職人員。按照《國務院關於頒發和的通知》規定輸退職的人員,計發基數爲本人基本退職生活費,即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退職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

4、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原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計發基數爲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本《通知》下發的後,《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工資制度改革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計發問題的通知》即行廢止。本《通知》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退休職工死亡撫卹金由誰領取?職工因工死亡後一般會領取到喪葬費和一次性撫卹金,其都有法定的計費標準和領取程序,法定領取人一般是死者的直系親屬,法定領取人領取費用應按規定出具相關的資料和法律規定應開具的證明,很多親屬不願或不知道在何處開證明的情況也有很多,此時,可諮詢相關的機構進行詢問,或者透過諮詢律師的方式進行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