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禁用童工有何規定?

我國對禁用童工有何規定?

一、我國對禁用童工有何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五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

2、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二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均不得招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爲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禁止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開業從事個體經營活動。”

3、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六條:“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並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4、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制定的《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將使用童工列爲非法用工,並規定:“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的傷殘、死亡童工……單位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

除國家規定的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允許招用的未滿16週歲的少年、兒童外,下列未滿16週歲的少年、兒童也不屬於童工範疇:

(1)參加家庭勞動、學校組織的勤工儉學的;

(2)利用寒暑假從事無損於身心健康的輔助性勞動的;

(3)尚不具備實施初級中等義務教育條件的農村未考入初中的滿13週歲的少年,從事日勞動時間不超過6小時、無損於身心健康的輔助性勞動。

第(1)、(3)項中所謂的輔助性勞動,是指體力勞動強度不大,無工級無定額的勞動。其使用的範圍、行業、工種崗位應當從嚴掌握,具體辦法由當地縣級以上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由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一)企業和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以及個體工商戶使用童工屢教不改、情節嚴重的;

(二)未滿十六週歲的少年、兒童領取個體營業執照的。

第十五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拐騙童工的;

(二)虐待童工的;

(三)強令童工冒險作業造成傷亡事故的;

(四)對童工人身健康造成其他傷害的。

第十六條

按照本地區推行義務教育的實施步驟,尚不具備實施初級中等義務教育條件的農村貧困地區,未升入初中的十三至十五週歲的少年,確需從事有經濟收入的、力所能及的輔助性勞動,其範圍和行業應當嚴加限制,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規定。

一個國家的青少年就是祖國的希望,那麼國家就會在法律上加大對青少年的保護,比如濫用童工的行爲國家是禁止的,並且在法律上有一套專門的規定就是關於童工的,但是社會上任然有不少的黑心作坊會招收童工,所以我們如果發現了一定要及時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