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的處罰是什麼?

一、北京市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的處罰是什麼?

北京市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的處罰是什麼?

騙取社保的犯罪行爲將以詐騙罪論處。以欺詐、僞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險待遇的,屬於《刑法》第266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爲。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僞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屬於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二、醫療保險詐騙的特點有什麼?

一是形式多樣,並且不斷出現了新的方式;

二是涉案人多,牽涉面廣。部分醫院、門診、藥店爲賺取非法利潤,轉而打起了騙取醫保資金的主意;病人與醫院、藥店聯成一體,共同套取醫保資金;醫保工作人員則存在受賄、濫用職權的現象。一旦案發,動則牽涉幾十人、上百人,涉案金額幾百、上千萬,影響社會穩定;

三是中間人作用突出。在醫保詐騙的灰色產業鏈中,部分個人和中介機構作用突出,承擔了連接病人、醫院、藥店、企業之間的橋樑,病人羣體也存在“病頭”的說法,由病人組織病人,逐步形成一個有組織的騙保團體。

欺詐騙取醫療保險基金按照詐騙罪處理,醫療保險詐騙的特點包括三個方面,首先醫療保險詐騙的形式多樣,不斷出現新的詐騙方法;其次,醫療保險詐騙等涉外範圍廣,涉案人員多。不僅包括醫院,藥店,病人,還包括醫院的工作人員,藥店的工作人員。最後中間人在醫療保險詐騙活動中作用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