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關係的認定標準是什麼的具體情形

勞務關係的認定標準是什麼的具體情形

一、勞務關係的認定標準是什麼的具體情形

勞務關係是勞動者與用工者根據口頭或書面約定,由勞動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勞動服務,用工者依約向勞動者支付勞務報酬的一種有償服務的法律關係。勞務關係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平等主體,透過勞務合同建立的一種民事權利義務關係,該合同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和其它形式,勞務合同不是勞動合同,其適用的法律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1.1生效)。

認定勞務關係,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支付工資的憑證、記錄。

2、繳納社保的記錄。

3、用人單位方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工作服等能證明身份的證件。

4、由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的招工登記表、報名表等招工記錄。

5、勞動者日常工作考勤表。

6、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以上第1、2、4、5項的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二、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的區別

1、主體的範圍不同。勞動關係的主體一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合同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勞務關係的主體則可以同時都是法人、其他組織、自然人,也可以單方是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

2、主體的性質和關係不同。勞動關係的主體之間不僅存在財產關係,還存在着人身關係,即行政上的隸屬關係。勞動者除了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制定的規章制度等,成爲用人單位的成員;勞務關係的雙方當事人間只存在財產關係,彼此之間沒有隸屬關係,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勞務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各自獨立,地位平等。

3、客體不同。勞動關係的客體是勞動力,勞務關係的客體是勞務;勞動力作爲一種生產要素而存在,勞務作爲一種“產品”而存在,將勞動力與其他生產要素結合則生產出勞務。

4、主體的待遇不同。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勞動報酬之外,還有社會保險、福利待遇等;勞務關係的勞動者一般只取得勞務報酬。

5、確定報酬的原則不同。在勞動關係中,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勞動的數量和質量以及國家規定給付勞動報酬,體現了同工同酬和按勞分配的原則;勞務關係中的勞務價格是按照市場原則支付,完全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

6、僱主的義務不同。勞動關係貫徹國家干預原則。爲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法》強制性地爲用人單位規定了許多義務,如必須爲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等,這些義務是法定義務,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協商變更或規避;勞務合同的僱主一般沒有上述法定義務。

7、內容的任意性和受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勞動關係的重要內容由法律明確規定,不容有當事人協商的餘地,如用人單位爲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用品等,國家干預程度強;勞務合同的內容由雙方當事人在不違背法律或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協商確定,主要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任意性很強,受國家干預程度較低。

8、法律調整不同。勞動關係主要由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來調整,如《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來規範調整;勞務合同則主要由《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來調整。

9、法律責任不同。勞動合同的不履行、非法履行等所產生的責任不僅有民事上的責任,而且還有行政責任,如違反勞動法律規定的,要被罰款等。勞務關係所產生的責任只有民事責任中的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一般不存在行政責任。

10、爭議的處理程序不同。勞動關係爭議,一般應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只有對仲裁裁決不服的,纔可以在法定期間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爭議仲裁是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序;勞務糾紛出現後如果不能協商解決,可以直接透過訴訟方式予以解決。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