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解除勞動關係手續有哪些?

工傷解除勞動關係手續有哪些?

根據我國勞動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對於發生工傷事故的職工一般不可以解除勞動關係,但是如果單位願意賠償違約金以及工傷賠償金也是可以解除勞動關係的。另外,如果勞動者自願解除勞動關係,也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援的。下面小編爲大家總結了工傷解除勞動關係手續的相關規定。

一、領取工傷賠償金

《工傷保險條例》將工傷職工傷殘等級分爲十個等級。對於一到四級傷殘,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一到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對這些工傷職工,用人單位應當與其保留勞動關係,用人單位不得與這些職工終止勞動關係。但並不意味着一到四級傷殘就不能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工傷職工可以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其一,這是勞動者的權利,可以選擇保留勞動關係,也可以選擇終止勞動關係。

其二,有相關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4]18號)明確規定: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其工傷保險待遇應嚴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因工傷殘鑑定爲一至四級傷殘的農民工選擇一次性享受長期待遇,按照以下辦法處理,由此可見,對於一至四級傷殘,用人單位不得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工傷職工可以單方提出。對於五級、六級傷殘,第三十六條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五級、六級傷殘的, 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對於7至10級,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一,被評定爲一至十傷殘的工傷職工都可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

第二,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只能由工傷職工單方提出,用人單位不得單方提出;

第三,工傷職工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法律後果是: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工傷職工享受一次性工傷保險待遇。

二、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作爲該勞動者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失業登記、求職登記的憑證。證明書應該寫明勞動合同期限、終止或者解除日期、所擔任的工作。如果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可在證明書中客觀的說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

三、其他相關手續

(1)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凡是應當由用人單位爲勞動者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在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負責全部繳足。勞動者應持有的各類社會保險手冊或繳費憑證應交由個人持有。勞動者要求轉移社會保險關係的,用人單位應當爲其辦理。

(2)失業登記: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爲失業人員出具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同時還應將勞動者本人檔案轉移至地方勞動部門或勞動力交流市場。

(3)依法通知工會,工會認爲解除勞動合同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用人單位對意見應認真研究;如果解除勞動合同違法,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重新處理。如因勞動合同解除發生爭議的,還要依法遵循調解、仲裁、訴訟的程序處理等等。

總之,工傷解除勞動關係手續有很多。首先是工傷的特殊手續,即工傷賠償金的賠償手續。然後還要履行解除勞動合同的一般手續,這包括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證明書、社保轉移手續、失業登記等手續。對於這方面如果還有疑問,請您諮詢本站的律師們,他們會給您更爲詳細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