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續存有哪些相關解釋?

勞動關係續存有哪些相關解釋?

在我國企業用工的勞動關係較爲複雜,存在各種各樣的用人關係和用人形式。但一旦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時間到期後,勞動者依然受僱於用人單位,這時的勞動關係應該如何解決呢。下面就勞動關係續存有哪些相關解釋,這類問題爲大家進行回答。

一、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的認定

有勞動合同書的就是合同約定的工作期間,如果沒有,則是員工與用人單位實際建立事實勞動關係的時間段。

二、勞動合同的期限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爲3種: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爲期限。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可以是較短的半年、2年,也可以是較長的5年、10年,具體期限長短應根據用人單位情況、崗位情況和勞動者情況自主確定。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簽、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否則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此外,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爲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

即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長期,工作十年以上或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合同到期後我國的法律認定這類勞動關係依然存在。還有一種就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進行協商,在某類工作結束後解除的勞動關係,在未結束前依然存在勞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