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業單位人員辭退規定的程序是什麼?
(一)弄清所犯錯誤事實。
(二)由單位有關行政領導或人事(組織)部門提出書面意見,說明辭退理由和事情依據。
(三)經單位領導集體決定。
(四)按人事管理權限辦埋辭退手續。辭退要形成書面決定,並通知當事人,報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備案。
(五)發給當事人《辭退證明書》。辦埋相關手續,如發給辭退費,做好工作和公共財物交接,人事檔案轉移,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轉移等。
(六)當事人對辭退決定不服的,可到上級主管部門協調解決,也可在60日內,向當地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15天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二、可以辭退的情形
單位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教育無效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可以辭退:
(一)連續兩年崗位不能完成工作任務,又不服從組織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後在一年之內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務的。
(二)單位進行撤併或縮減編制需要減員,本人拒絕組織安排的。
(三)單位轉移工作地點,本人無正當理由不願隨遷的。
(四)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
(五)損害單位經濟權益,造成嚴重後果以及嚴重違背職業道德,給單位造成極壞影響的。
(六)無理取鬧、打架鬥毆、恐嚇威脅單位領導,嚴重影響工作程序和社會秩序的。
(七)貪污、盜竊、賭博、營私舞弊,情節嚴重但不夠刑事處分的。
(八)違犯工作規定或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
(九)犯有其它嚴重錯誤的。
事業單位人員在涉及到違法或者違反工作紀律的情況下,也是可以辭退處理的,對於相關情況的認定,需要由用人單位根據實際的辭退原因來進行合法的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勞動管理部門來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