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延期開庭是什麼

延期開庭,是指仲裁庭確定開庭審理的日期之後或者在開庭審理的過程中,由於出現法定事由,導致仲裁審理程序無法按期進行時,仲裁庭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將仲裁審理推延到另一日期的行爲。

仲裁延期開庭是什麼

一、條件

當事人申請延期開庭,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一)當事人確出現無法克服的事由,因而使出庭十分困難或不可能。當事人具備上述正當理由,可以在開庭以前向仲裁庭說明,並提供有關的證明。

(二)當事人發現仲裁員有可以申請回避的法定情形的,可以說明理由,在首次開庭前向仲裁庭提出。如果在開庭後發現上述法定情形,可以在開庭終結前向仲裁庭提出。仲裁庭將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延期開庭或延期審理。

二、延期開庭的情形

延期開庭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後,當事人如有正當理由,可以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請求延期開庭。開庭審理是在仲裁庭的主持下由雙方當事人參加的,如果當事人不到庭必然會影響仲裁程序的順利進行。當事人雙方如果出現了正當理由,如遇不可預見、不能克服和無法避免的事由無法按時到庭,可以向仲裁庭申請延期審理該案件。是否延期開庭,由仲裁庭決定。如果沒有正當理由而且未向仲裁庭申請的,對於申請人仲裁庭可以按撤回申請處理;對於被申請人,仲裁庭可以缺席裁決。

(二)當事人如果在收到仲裁庭組成人員名單之後,發現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開庭前提出迴避申請

即:仲裁員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與本案的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迴避申請,應當在開庭之前提出。是否迴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仲裁委員會主任擔任仲裁員時的迴避,由仲裁委員會集體決定。因此,當申請回避時,將影響到已進行的仲裁程序,引起開庭的延期。當事人如果在開庭後發現了上述迴避事由的,可以在最後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這樣,申請回避也可能引起審理的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