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下可以進行勞動關係的解除

哪些情況下可以進行勞動關係的解除

勞動關係是建立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一種關係,當然此時雙方之間建立的也有可能是勞務關係,針對不同的關係,法律在解除上面作出的規定不同,其中解除勞動關係的時候需要符合一定的情形,那在哪些情況下可以進行勞動關係的解除呢?下面就由本站小編來爲你做詳細解答吧。

一般,勞動關係的解除有三種情況,約定解除,法定解除與協商解除。無論是哪種情況,都要採取合理的方式,纔有可能保護好勞動者的權益。

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單方的有以下情況:

第一種情況,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種情況,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1)勞動者患病或非應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解除勞動關係在很多方面都需要注意,無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都要對相關的法律有所瞭解,依據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在合理的情況下解僱勞動者,勞動者也可以在合理的情況下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關係,具體如何做,還是建議諮詢專業的律師,才能面對實際中突發的問題,以保護好自身的權益。

實踐中,對於勞動關係的解除,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是享有解除權的,但此時無論哪一方要求解除都需要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作出,不然違法解除勞動關係是要承擔不利的法律責任。對於用人單位而言,非法解除勞動關係的,就要對勞動者作出相應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