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 辭退職工有哪些類型

勞動法 辭退職工有哪些類型

雖然法律規定,勞動者的權益受到法律保護,但是,法律亦保護用人單位的權益,所以在一些法定情況下,單位是可以辭退勞動者的。那麼,勞動法 辭退職工的類型都有哪些呢?而單位在辭退員工的時候,沒有書面通知的話是否可以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話,可以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勞動法 辭退職工有哪些類型

1、過失性辭退

是指企業在勞動者有過錯的情況下,無須提前30天通知,而即刻辭退職工的行爲。依據我國勞動法規定,過失性辭退主要有以下情形: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預告性辭退

是指企業在辭退職工時,按照法律的規定提前30天通知職工或支付代替通知金的方式辭退職工的行爲。主要有以下情形:

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二、辭退沒有書面通知可以嗎

員工被單位辭退後,應當向單位索要書面的辭退通知書,同時,如果要求經濟補償金的話,應當取得證明自己工作年限和工資收入的證據。工作年限的證據有以往的勞動合同、工資摺子的記錄、社會保險的繳納記錄等,工資收入的證據有工資條、工資摺子的記錄等。如果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則需要證明合同的未履行期限以及自己的工資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對下列情形,視爲《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產生的爭議,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收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書面通知時間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爲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用人單位若想要辭退職工,則必須要嚴格按照勞動法 辭退職工的規定進行,否則的話辭退行爲就屬於違法的,那單位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這種情況下,作爲勞動者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來維權,必要時也可以委託我們本站的專業律師來提供法律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