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辭職可要求單位補償

什麼情況下辭職可要求單位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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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規定勞動者辭職的方式主要有三種,實踐中勞動者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選擇恰當的方式向單位辭職。但在一些情況下,勞動者辭職的,可以要求單位補償。那到底什麼情況下辭職可要求單位補償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什麼情況下辭職可要求單位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一)款,勞動者依照本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38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根據上述規定,勞動者必須要證明是以《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理由要求解除勞動關係,纔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實踐中就是看勞動者遞交的解除通知(或辭職報告)上是否有上述理由。如果沒寫上述理由,仲裁時再說是因上述理由被迫辭職,單位否認,一般不會支援勞動者的訴請。爲了防止單位否認收到上述解除通知,勞動者最好讓單位在解除通知上簽收自己留一份或以快遞方式寄給單位(保留快遞封面,封面上寫清楚是某某的辭職報告或解除通知。)

二、勞動者辭職應辦理哪些手續

關於辭職在勞動法中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也指出:“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勞動法》一方面賦予了職工絕對的辭職權,另一方面又賦予了用人單位一定的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原勞動部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第4條明確規定了賠償的範圍:“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爲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 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職工主動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後部分職工在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30日後主動離職,不予理會用人單位的賠償要求,用人單位則不給職工辦理人事關係和檔案的調轉手續,職工離職後人事關係和檔案長期留置在原用人單位;造成職工在新的工作單位不能辦理勞動保險、不能辦理出國政審手續、影響技術職稱評定、不能進一步求學深造和喪失報考國家公務員的機會。所以,職工在與用人單位因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損失方面發生爭議後應當在60天內及時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勞動爭議仲裁。

勞動者辭職的時候若符合規定的情形,則可以要求單位補償,也就是要求用人單位給付經濟補償金。具體什麼情況下辭職可要求單位補償,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做出了講解。在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時候,需要考慮到該勞動者在單位的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