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提前終止勞動關係的規定有哪些?

非法提前終止勞動關係的規定有哪些?

勞動者就業時都會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簽訂代表着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被認可,勞動合同的簽定保障了勞動者的合法權利,用人單位不可以隨便的解除勞動關係。那麼用人單位非法提前終止勞動關係有什麼法律後果,用人單位非法提前中勞動關係作爲一種違約行爲必須對勞動者進行經濟賠償,下面是關於這方面的詳細規定。

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中關於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如下: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致,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雲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國本法第 十六條第款規定的情形致使 勞動合同無效的:方法律、行政法現規定勞內各可以解除勞動合國的其他情形。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自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產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T家宋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非法提前終止勞動關係是明顯的違背勞動合同的行爲,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違背勞動合同必須要進行賠償,希望大家在維護自己的合法的勞動權益的時候參照以上搜集整理的相關的法律條例對自己的權益進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