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福利通常採取怎麼樣的方式給予?

一、辭退福利通常採取怎麼樣的方式給予?

辭退福利通常採取怎麼樣的方式給予?

辭退福利類似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爲保障職工權益,企業與其職工提前解除勞動關係時應當給予的經濟補償,屬於企業的法定義務。辭退福利通常採取解除勞動關係時一次性支付補償的方式,也有透過提高退休後養老金或其他離職後福利的標準,或者在職工不再爲企業帶來經濟利益後,將職工工資支付到辭退後未來某一期間的方式。

二、員工辭退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注:若勞動者收入沒有高於本條規定的三倍,則補償年限不受最高12年的限制)

3、以上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有哪些?

1、經雙方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或者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應根據職工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但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2、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3、勞動合同簽訂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雙方又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按職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4、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綜合上面所說的,辭退時如果勞動者存在有福利的話,在支付經濟補償的時候也應該要一併的給予,但會以什麼樣的方式就要按公司的規定來進行處理,但不管是怎麼進行,都需要由雙方來進行合法的協商,從而保障到勞動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