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金的標準是多少

失業金的標準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累計繳費時間確定,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具體爲:第一,如果當事人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2年的,那麼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第二,如果當事人累計繳費時間2年以上不滿3年的,那麼領取6個月失業保險金。
法律依據: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失業金的標準是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