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對曠工有規定嗎

勞動法對曠工有規定嗎
1982年,基於計劃經濟體制,國務院頒佈了《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賦予用人單位對員工曠工行爲進行處罰的權力。現在《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已被國務院廢除,勞動法對於曠工已無明確規定。實踐中,用人單位多將曠工規定在用人單位的勞動規章制度中,作爲勞動者應遵守的勞動紀律。如果勞動者曠工被認定爲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中的嚴重違紀,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羅浩律師建議:遵守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是勞動者起碼的職業素養,如勞動者要離開崗位,應按照用人單位的要求履行相應的請假手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