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勞動關係解除時間

什麼是勞動關係解除時間

社生活中,每個具有社會勞動力的人肯定都會去工作,我們到一個單位就職就形成了和這個單位的勞動關係,那麼,勞動關係有開始也會有終結,勞動關係的終結就叫做解除勞動關係。但是勞動關係的解除是由一定的變化的時間的,下面就讓小編向大家解答下什麼是勞動關係解除時間這個問題。

一、勞動關係終止的簡介

勞動關係終止,是指勞動關係主體雙方權利義務的消滅,它是勞動關係執行的終結。

實踐中,勞動關係終止主要有以下情形: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或勞動關係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

(2)勞動關係主體消滅或喪失一定的資格;

(3)勞動合同依法或協商解除;

(4)行政決定、仲裁裁決或法院判決。應當指出的是,勞動關係的終止並不意味着勞動關係主體雙方權利義務的全部消滅,某些特定的內容在勞動關係終止後仍然要存續一定時間。

二、勞動關係終止時間怎麼確定

由於勞動關係與一般的民事關係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它的建立、終止,是根據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履行一定的招工、退工手續來確定的。但辦理退工手續的前提是勞動關係已經終止,從因果關係來說,先有勞動關係的終止,然後纔有辦理退工手續,開具退工單的問題。對勞動關係的解除,勞動法根據解除原因的不同,規定了好幾種情況,因而確定勞動關係解除的。

時間應因案而定:

1、對協商一致解除以及期限屆滿,條件成就而解除的,應當以協商一致的日期及期限屆滿之日,條件成就之日爲勞動關係解除的日期。

2、對用人單位因勞動者具有違紀等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原因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屬用人單位行使單方解除勞動關係的權利,只要用人單位合法地行使法定解除權,其解除勞動關係的意思到達對方(勞動者),該行爲即發生法律效力。因此,單方解除勞動關係的,可以解除通知到達對方的日期爲勞動關係解除的日期。

3、勞動者根據勞動法第 31條規定單方解除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應當依法行使該權利,勞動關係的解除應是在書面通知用人單位滿30天后才發生效力未以書面通知單位,以及未滿30天的,均不發生勞動關係的解除。

以上就是什麼是勞動關係解除時間的具體內容了。文章告訴我們,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關係終止時間的確定是不一定,會根據具體解除勞動關係的原因而定的。同時,在勞動關係終止時,也不意味着雙方關係的完全解除,在某些情況下這種關係還是會延續一段時間纔會真正意義上的終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