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中的生產資料由誰提供?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包括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在實現勞動過程中建立的社會經濟關係。

勞動關係中的生產資料由誰提供?

從廣義上講,生活在城市和農村的任何勞動者與任何性質的用人單位之間因從事勞動而形成的社會關係都屬於勞動關係的範疇。

從狹義上講,現實經濟生活中的勞動關係是指依照國家勞動法律法規規範的勞動法律關係,即雙方當事人是被一定的勞動法律規範所規定和確認的權利和義務聯繫在一起的,其權利和義務的實現是

由國家強制力來保障的一種特殊的社會經濟關係。

勞動法律關係的一方(勞動者)必須加入到某一用人單位,成爲該單位工作中的一員並參加單位的生產勞動,遵守單位內部的勞動規則;而另一方(用人單位)則必須按照勞動者的勞動質量和數量給付報酬,提供工作條件,並不斷改進勞動者的物質文化生活。

從理論上說,勞動關係的特性可以具體概括爲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勞動關係是一種勞動力與生產資料的結合關係。因爲從勞動關係的主體上講,當事人一方固定爲勞動力所有者和支出者,稱爲勞動者;另一方固定爲生產資料所有者和勞動力使用者,稱爲用人單位(或僱主)。勞動關係的本質是強調勞動者將其所有的勞動力與用人單位的生產資料相結合。這種結合關係從用人單位的角度觀察就是對勞動力的使用,將勞動者提供的勞動力作爲一種生產要素納人其生產過程。在勞動關係中,勞動力始終作爲生產要素而存在,而非作爲用人單位的產品。勞動關係區別於勞務關係的本質特徵在於,後者勞動者所具有的勞動力往往是作爲一種勞務產品而輸出,其體現的是一種買賣關係或者加工承攬關係等。

第二,勞動關係是一種具有顯著從屬性的勞動組織關係。勞動關係一旦形成,勞動關係一方(勞動者)要成爲另一方(所在用人單位)的成員。因此,儘管雙方的勞動關係是建立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但勞動關係建立後,雙方則具有了從屬關係。用人單位作爲勞動力使用者,要安排勞動者實現與生產資料的結合;而勞動者則要透過運用自身的勞動能力,完成用人單位交給的多項生產任務,並遵守單位內部的規章制度。這種從屬性的勞動組織關係具有很強的隸屬性質,即成爲一種隸屬主體間的指揮和服從爲特徵的管理關係。而勞務關係的當事人雙方則是無組織或無主體間的從屬性。

第三,勞動關係是人身關係。由於勞動力的存在和支出與勞動者人身不可須臾分離,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力,實際上就是勞動者將其人身在一定限度內交給用人單位,因而勞動關係就其本質意義上說是一種人身關係。但是,由於勞動者是以讓渡勞動力使用權來換取生活資料,用工單位要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等物質待遇。就此意義而言,勞動關係同時又是一種以勞動力交易爲內容的財產關係。

其實,事實勞動關係與勞動關係相比,僅僅是欠缺了書面合同這一形式要件,但並不影響勞動關係的成立。立法認定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但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享有與訂立勞動合同的職工同等的權利。從立法沿革來看,法律上賦予“事實勞動關係”合法地位,更多的是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進而維護整個社會的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