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勞動關係仲裁要提供什麼證據?

申請勞動關係仲裁要提供什麼證據?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對雙方最有力的保障就是簽訂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中對勞動中的相關事項作出說明。但事實上,往往有許多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在雙方發生勞動爭議的時候,用人單位就可以以雙方不存在勞動關係作爲逃避責任的理由。勞動者在申請勞動關係仲裁時,可以提供相關的證據以表明雙方的勞動關係確實存在,下面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在勞動關係仲裁中勞動者可以提供的證據都有哪些。

一、申請勞動關係仲裁要提供什麼證據?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二、勞動爭議仲裁程序是怎樣的

1、組成仲裁庭

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應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內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員、二名仲裁員組成。簡單案件,仲裁委員會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員獨任處理。仲裁委員會處理集體爭議案件,應當組成特別仲裁庭,由三名以上仲裁員單數組成。

2、調查取證

仲裁委員會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補充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和因不能取證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互相矛盾、無法認定的,或針對雙方當事人的申訴和答辯中存在的疑點,仲裁委員會依職權可找有關單位、知情人瞭解情況和收集證據,遇有需要勘驗或鑑定的問題,應交由法定部門勘驗或鑑定;沒有法定部門的,由仲裁委員會委託有關部門勘驗或鑑定。

3、仲裁調解

在查明爭議事實的基礎上,由仲裁庭或仲裁員主持,對勞動爭議案件先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製作仲裁調解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字,仲裁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並送達當事人;調解未達成協議,或仲裁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以及當事人拒絕接收調解書的,仲裁庭應及時仲裁。

4、仲裁裁決

仲裁庭開庭裁決,應當在開庭的四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開庭審理時,聽取申訴人的申訴和被訴人的答辯,由仲裁庭進行當庭調查、主持辨論,徵詢雙方當事人的最後意見,並再行調解。雙方未達成協議或不願接受調解的,經仲裁庭合議作出裁決,並製作仲裁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執行的,對方當事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後的六十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處理集體勞動爭議,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十 五日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可延長十五日。

提交給勞動仲裁部門。勞動仲裁部門會根據這些證據對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係進行認定。爲了避免在勞動關係仲裁時處於不利地位,勞動者在平時就應注意收集這些證據,以備不時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