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需要提供什麼證據

勞動仲裁需要提供什麼證據

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按照有關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仲裁委員會處理爭議案件,應當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則,先行調解,及時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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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勞動者需要提供什麼證據

  申請勞動仲裁需要提交以下證據:

1、勞動爭議申訴書。

2、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料。

3、勞動者的身份證複印件。

4、證據資料:如勞動合同或協議、工資單、工牌、上班打卡記錄、同事的證人證言等。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六條 舉證責任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第三十九條 證據及舉證責任

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 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