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是否需承擔信用擔保

擔保人是否需承擔信用擔保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爲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爲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爲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爲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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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擔保擔保人

關於信用擔保擔保人這件事情廣義的講,保證人是對某項事務作出保證行爲的人。再如債務等項的擔保方面,保證人是指具有代爲清償票據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是非票據債務人對於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1]作出保證行爲的人。保證人與被保證人承擔同樣的責任。國家機關、以公益爲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不得爲保證人,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