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樣本

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樣本

在我們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之後,一般用人單位是會開具解除勞動關係證明的,來證明雙方不再存在僱傭關係。那麼,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樣本是什麼樣的呢?解除勞動關係的法律條文又有哪些呢?下面,小編會爲大家帶來相關發法律知識的介紹。

一、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樣本

解除勞動關係證明

茲有______同志與我單位簽訂_____號勞動合同,自____ 年____ 月 ____ 日至____ 年____ 月____日在我單位從事_________工作,現因_____________解除(終止)勞動關係,

解除勞動關係證明。

特此證明

本人簽名: 單位蓋章:

法人代表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二、解除勞動關係的法律條文

勞動部《關於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6條規定: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於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係的法律行爲。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爲協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三種;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從訂立到履行過程中可以預見的中間環節,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是維護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正當權益的重要保證。

我國《勞動法》明確規定:用有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該勞動者承擔直接直接賠償責任外,該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連帶賠償的份額應不低於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總額的70%.

這個就是新公司要你出具解除勞動關係證明的作用,怕你沒有跟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不能勝任工作,是指有證據表明,勞動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作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這就要求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明確員工的工作內容,特定行業的,還需要明確工作量。如果簽訂勞動合同時沒有明確工作量的,只能參照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來確定,一般來講,應參照平均的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不能參照最高的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因此,提供本單位平均的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就成了勞動者被證明能不能勝任工作的重要證據。

如果沒有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新公司也決定錄用你的話,你應該放心了,因爲與原單位的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只是爲了證明你與原用人單位不再具有勞動關係,沒有其他的作用,僅此而已。

三、解除的特徵

1、被解除的勞動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勞動合同;

2、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爲必須是在被解除的勞動合同依法訂立生效之後、尚未全部履行之前進行;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均有權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請求;

4、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受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終止條件的限制。

綜上所述,從上述的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樣本,我們可以看出,這個證明一般是用於給新的用人單位證明自己已經和原單位不存在僱傭關係,另外,我們要注意,不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都是有權利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濟寧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