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是否可以自定加班費的標準

單位是否可以自定加班費的標準

在實際計算勞動者加班費的時候,國家是規定了相應的計算標準的,此時就要按照這個標準來計算。但在一些私人企業,單位卻自己自定了加班費的標準,而不按照國家規定好的標準進行計算。那到底單位是否可以自定加班費的標準?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單位是否可以自定加班費的標準

用人單位可以自定加班工資的計算標準,但必須比法律的規定更高。工資,包括加班工資的法律規定,屬於勞動規範的基準法規定。簡單的說,基準法就是“底線”,高不限、低不許。150%、200%、300%,這三個延長工時的工資支付標準,是國家制訂的最低支付標準,任何用人單位都可以制訂符合自身特點的工資支付標準,但只能比法定標準更高不能低。另外,有些單位“一刀切”,不論什麼崗位的員工,也不論月工資多少,凡是在“黃金週”期間上班的一律按統一的標準支付,這是不完全正確的。對於工資低的員工,如果單位的支付標準,高於他的基本工資計算所得加班工資,那麼是許可的。但對於基本工資比較高的員工來說,實得的加班工資就可能低於法定標準了。所以,加班工資的支付還是要因人而異的。

二、工作帶回家屬於加班嗎

現代辦公室裏的許多工作都可以帶到家裏繼續做,那麼“黃金週”在家工作的人拿的到工資嗎?這要分兩種情況看:

1、自願工作的不屬於加班。如果員工的工作既不是用人單位的要求、決定,也沒有在用人單位認可的加班記錄,而只是自願在家工作的話,不屬於加班,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加班費。但是,用人單位對員工的工作予以追認的話,就是單位安排的加班,應該支付相應的加班工資。

2、有證據證明工作爲單位安排就屬於加班。比如,小王的主管總是在放長假前,要他在長假結束後交一份企劃書。這實際上,間接要求小王不得不在長假期間,留出時間完成工作。變相的延長了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屬於加班。當然,勞動者必須有證據證明,確屬因用人單位安排了過多的工作任務,而使員工不得不在正常的工作時間以外加班。用人單位仍須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很顯然,出於對勞動者利益的保護,國家纔會統一規定加班費的計算標準。而要是允許用人單位自定加班費標準的話,則就容易對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並且還需要注意的是隻有在單位安排員工加班的情形,才需要實際支付加班費。假如是員工自己主動加班,則不能向單位索要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