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能否自定加班工資

員工要是被單位安排加班的話,那麼單位就因該支付其相應的加班工資。對此,我國法律中是作出了相應規定的,那麼實踐中用人單位能否自定加班工資呢?可能很多人對此都比較疑惑,下面就讓本站小編爲你做詳細介紹吧。

用人單位能否自定加班工資

一、用人單位能否自定加班工資?

加班工資也就是加班費,是指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生產和工作的需要在規定工作時間之外繼續生產勞動或者工作所獲得的勞動報酬。勞動者加班,延長了工作時間,增加了額外的勞動量,應當得到合理的報酬。對勞動者而言,加班費是一種補償,因爲其付出了過量的勞動;對於用人單位而言,支付加班費能夠有效地抑制用人單位隨意地延長工作時間,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用人單位可以自定加班工資的水平,但必須比國家規定的更高。150%、200%、300%,這三個延長工時的工資支付倍數,是國家規定的,用人單位在執行時,只能比它高,而不能降低。

另外,有些單位“一刀切”,不論什麼崗位的員工,也不論月工資多少,凡是在長假期間上班的一律按統一的標準支付加班工資的,這是不完全正確的。對於工資低的員工,如果單位的加班工資,高於按規定辦法計算的加班工資數額的,那麼是允許的;但對於工資比較高的員工來說,實得的加班工資就可能低於按規定辦法計算的,還是要因人而異的。

二、加班工資應該怎麼確定?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在3種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高於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1)安排勞動者在正常工作日加班加點,應支付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給勞動者正常日工資200%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實踐中,不管是單位安排員工加班,還是支付加班工資,這些都是由法律事先作出規定的,爲的就是更好的保護員工的合法利益。因此用人單位能否自定加班工資,答案是否定的。這個時候必須要嚴格按照國家的規定來支付員工加班工資。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南平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