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能否隨意安排加班?

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隨意安排勞動者加班。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依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需要注意的以下幾個問題:
(1)首先,由於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需要,確實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
(2)其次,必須與工會協商,經工會同意。
(3)再次,必須與勞動者協商。用人單位決定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進一步與勞動者協商,因爲加班需要佔用勞動者的休息時間,只有在勞動者自願的情況下才可以安排加班。
(4)此外,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時間長度必須符合勞動法的限制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用人單位能否隨意安排加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