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該怎樣安排加班

用人單位該怎樣安排加班

雖然很多時候勞動者加班都是出於自願的,但實踐中,也有不少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情況,此時單位就要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支付員工相應的加班工資了。不過在此之前,我們還是應該先了解一下通常單位是怎樣安排加班的。

一、用人單位該怎樣安排加班

根據我國《勞動法》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用人單位不得隨意安排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但是必須先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同時,《勞動法》又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上述限制: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安排加班要注意什麼

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隨意安排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依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需要注意的以下幾個問題:

(1)由於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需要,確實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生產經營需要主要是指生產任務緊急,必須連續生產、運輸或者經營的。

(2)必須與工會協商,經工會同意。用人單位決定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把安排加班的理由、涉及人數、時間長短等情況向工會說明,徵得工會同意後,方可延長工作時間。如果工會不同意,不可以強令勞動者加班。

(3)必須與勞動者協商。用人單位決定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進一步與勞動者協商,因爲加班需要佔用勞動者的休息時間,只有在勞動者自願的情況下才可以安排加班。如果勞動者不同意,亦不可強令其加班。因爲勞動者的休息權是法定的權利,任何人非依法定程序不可剝奪。

(4)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時間長度必須符合勞動法的限制性規定。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應嚴格控制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度,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5)正常情況下,用人單位是不得隨意要求員工加班的,但出現緊急事件,危害公共安全和公衆利益的情況下,法律允許用人單位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適當突破上述規定。

單位在安排員工加班的時候,一定要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操作,按照標準支付相應的加班工資。具體怎樣安排加班,需要考慮實際的生產需要,同時也要考慮員工的意願,因爲法律是賦予了勞動者拒絕加班的權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