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安排加班是否強制

一、用人單位安排加班是否強制

用人單位安排加班是否強制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

此外,《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勞動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

二、哪種情況不得拒絕加班

人社部的專家介紹說,如果出現緊急事件,危害公共安全和公衆利益,法律允許用人單位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適當突破這些限制加班的規定。根據《勞動法》和有關國家規定,遇到下列4種情形,勞動者不得拒絕單位的加班安排: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生命安全健康和財產安全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衆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3、必須利用法定節假日或者公休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

4、爲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國家在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即便如此,法律對加班人員也有一定的限制,禁止用人單位安排未成年工、懷孕女工和哺乳未滿12個月嬰兒女職工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加班。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當支付其加班費。用人單位安排加班,法定節假日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工資基數300%的標準支付加班費,且不得安排調休。被跟法定節假日調休到一塊的休息日,如若繼續上班,用人單位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工資基數200%的標準支付加班費,也可安排補休。日工資基數就是由職工個人的月薪與制度計薪日相除得來。按相關規定,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21.75天)。

法律中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是不得強制要求員工加班的,若是確實有需要員工延長工作時間的話,也需要與員工做出協商,不能直接強制要求加班,而員工對單位的加班要求也是有拒絕的權利。但是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單位要求加班的員工卻不得拒絕。除此之外,禁止單位安排懷孕女員工、未成年工加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