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安排加班有時間限制嗎

單位安排加班有時間限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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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安排員工進行加班,其實也就是延遲員工的工作時間。但這樣無疑就是對員工休息休假權利的損害,因此需要在這方面作出相應的限制。那麼實踐中。單位安排加班有時間限制嗎?我們一起透過下文進行了解吧。

一、單位安排加班有時間限制嗎

加班,也稱延長勞動時間,是指用人單位經過一定程序,要求勞動者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高限制的日工作時數和周工作天數而工作。爲了保障勞動者的休息權和身體健康,我國嚴格限制用人單位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勞動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違反勞動法的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國家對加班人員有一定的限制。根據勞動法和其他國家有關規定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的規定,禁止用人單位安排未成年工、懷孕女工和哺乳未滿12個月嬰兒女職工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加班。

目前,強迫勞動者加班的現象在相當一部分勞動密集型企業中普遍存在。有些用人單位以完成訂單爲藉口,強令工人每天工作十四、五個小時,嚴重損害了工人的身體健康,侵害了工人的合法權益。有些用人單位透過扣發獎金、重罰等企業內部紀律方式脅迫工人加班。有些用人單位的負責人在下班前安排工作任務,而勞動者爲了不至於失去飯碗,只能委曲求全。

二、用人單位安排加班應注意什麼

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隨意安排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依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需要注意的以下幾個問題:

(1)由於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需要,確實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生產經營需要主要是指生產任務緊急,必須連續生產、運輸或者經營的。

(2)必須與工會協商,經工會同意。用人單位決定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把安排加班的理由、涉及人數、時間長短等情況向工會說明,徵得工會同意後,方可延長工作時間。如果工會不同意,不可以強令勞動者加班。

(3)必須與勞動者協商。用人單位決定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進一步與勞動者協商,因爲加班需要佔用勞動者的休息時間,只有在勞動者自願的情況下才可以安排加班。如果勞動者不同意,亦不可強令其加班。因爲勞動者的休息權是法定的權利,任何人非依法定程序不可剝奪。

(4)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時間長度必須符合勞動法的限制性規定。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應嚴格控制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度,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5)正常情況下,用人單位是不得隨意要求員工加班的,但出現緊急事件,危害公共安全和公衆利益的情況下,法律允許用人單位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適當突破上述規定。

根據勞動法和有關國家規定,只有在下列情形時,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纔不受上述條件的限制: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生命安全健康和財產安全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衆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必須利用法定節假日或者公休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爲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國家在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要是法律中不對單位安排加班的時間作出限制的話,那麼對員工合法權益的損害就會很大。單位出於自身經濟利益的考慮,就有可能長時間、多次要求員工加班。因此我國法律中是明確規定單位安排加班有時間限制的,這也是在保護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