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勞動關係有哪些種類

我國的勞動關係有哪些種類

勞動關係是用人單位和個人之間建立的,有了勞動關係就可以進行僱傭和被僱傭了。我國的勞動關係是建立在平等的基礎上的,因此,大家在勞動過程中,要確保平等,要對對方負責,確保自己盡職盡責。勞動關係建立以後,企業和職工都會享受到法律的保護。下面小編將介紹勞動關係的內容。

一、我國的勞動關係有哪些種類

1、按實現勞動過程的方式來劃分,勞動關係分爲兩類:

(1)直接實現勞動過程的勞動關係,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由用人單位直接組織勞動者進行生產勞動的形式,當前這一類勞動關係居絕大多數。

(2)間接實現勞動過程的勞動關係,即勞動關係建立後,透過勞務輸出或借調等方式由勞動者爲其他單位服務實現勞動過程的形式,這一類勞動關係目前居少數,但今後會逐年增多。

2、按勞動關係的具體形態來劃分,可分爲常規形式:

(1)即正常情況下的勞動關係。

(2)停薪留職形式。

(3)放長假的形式。

(4)待崗形式,下崗形式。

(5)提前退養形式,應徵入伍形式等等。

3、按用人單位性質分類,可分爲:

(1)國有企業勞動關係。

(2)集體企業勞動關係。

(3)三資企業勞動關係。

(4)私營企業勞動關係等等。

4、按勞動關係規範程度劃分,可分爲:

(1)規範的勞動關係,即依法透過訂立勞動合同建立的勞動關係。

(2)事實勞動關係是指未訂立勞動合同,但勞動者事實上以成爲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併爲其提供有償勞動的情況。

(3)非法勞動關係,如:招用童工和無合法證件人員;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等情形。等等。

二、勞動關係包括的內容有哪些?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在工作事件、休息時間、勞動報酬、勞動安全、勞動衛生、勞動紀律及獎懲、勞動保護、職業培訓等方面形成的關係。

2、此外,與勞動關係密不可分的關係還包括勞動行政部門與用人單位、勞動者在勞動就業、勞動爭議以及社會保險等方面的關係。

3、工會與用人單位、職工之間因履行工會的職責和職權,代表和維持職工合法權益而發生的關係等等。

二、我國勞動關係從何時算起?

1、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勞動法領域中最基本的概念是勞動關係,只有存在勞動關係,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纔要受勞動法律的規範,纔要適用勞動法律的相關規定。如果不存在勞動關係,就談不上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也談不上勞動法律的適用,因此勞動合同法首先要研究勞動關係什麼時候成立。有的認爲,從勞動合同簽訂之日起,勞動關係成立。有的認爲,從實際提供勞動之日起,勞動關係成立。對於勞動合同簽訂日期、實際提供勞動日期和勞動關係成立日期三個相關概念的關係問題,本法着重進行了梳理。

首先,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係的唯一標準是實際提供勞動。換言之,只要勞動者實際提供勞動,用人單位實際用工,就建立了勞動關係。不論勞動者是否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將受到同等的保護。這種理解實際上否定了原來實踐中關於事實勞動關係的概念。對於執法部門和司法部門而言,不能因爲勞動者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拒絕加以依法保護。

所謂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實現勞動過程中建立的社會關係。將實際用工作爲建立勞動關係的標準有其合理性,是勞動關係的應有之義,同時也有利於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其次,書面勞動合同簽訂在前,實際用工在後的,勞動關係自實際提供勞動之日起建立。勞動關係的建立後於書面勞動合同的簽訂日起,勞動關係建立日期之前的書面勞動合同只具有合同效力,如果合同一方違約,按照民法規定追究其違約責任。

再次,實際用工在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在後的,勞動關係早於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的建立不受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影響。本法還專門針對這種情形作了規範,透過經濟措施,促使用人單位早日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最後,勞動者在實際提供勞動的同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簽訂期、勞動關係建立期和實際提供勞動期三者是一致的。

2、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從企業管理角度看,建立職工名冊應該是企業進行有效管理的基本條件,只要是上了一定規模、執行規範的企業,出於企業管理的需要,都會建立職工名冊。本法明文規定,要求用人單位建立職工名冊,主要有兩個考慮:一是解決勞動者維權時,起到證明勞動關係是否存在的作用。實踐中,有些勞動爭議是有關勞動關係是否存在的爭議,對此,勞動者自己很難舉證,但可以請求讓用人單位提供職工名冊等檔案加以證明。

同樣,用人單位也可以以職工名冊來證明勞動關係是否存在。二是便於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監督檢查。勞動行政部門要依法履行監督檢查的職責,必須要掌握企業實際用工等情況。

在勞動合同法審議過程中,有的建議規定用工備案制度。考慮到企業和勞動者的數量過於龐大,勞動者流動很普遍,勞動關係總是處於動態變化過程,如果都要備案,難以做到,也加重了企業的負擔。因此,本法不宜規定用工備案制度。爲了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同時不增加用人單位的負擔,解決好不簽訂勞動合同、不交納社會保險等問題,本法規定企業建立職工名冊,由勞動行政部門隨時去檢查,但不必時時向勞動行政部門去報告。

任何超越勞動法而建立的勞動關係都是違反法律的,都將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的,但是隻要是建立勞動關係以後,意味着企業與職工之間也建立了一種責任和義務,雙方也要認真履職盡責,確保雙方的利益得到保障。如果還想了解更多,可以繼續瀏覽延伸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