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險的繳費比例和基數如何分配

五險的繳費比例:
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單位20%(全部劃入統籌基金),個人8%(全部劃入個人帳戶)。
醫療保險繳費比例:單位8%,個人2%+3元;
失業保險繳費比例:單位2%,個人1%;
工傷保險繳費比例:單位每個月爲你繳納1%,你自己一分錢也不用繳;
生育保險繳費比例:單位每個月爲你繳納1%,你自己一分錢也不用繳;
五險的繳費基數分配:
按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應按照職工上一年度的月均工資收入作爲基數,計算下一繳存年度的每月應繳額。
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是計算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繳納保險費和職工社會保險待遇的重要依據。基數多少決定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影響職工社會保險待遇。
職工個人以上年月平均工資爲繳費基數;用人單位以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爲繳費基數。職工工資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政策規定,當職工上年月平均工資收入低於上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時,以上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爲繳費基數,職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高於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以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作爲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基數,超過300%的部分,不作爲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基數,也不作爲計發社會保險待遇的基數。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一條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徵收社會保險費,並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帳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帳戶餘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五險的繳費比例和基數如何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