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合同辭退賠償幾個月?

一年合同辭退賠償幾個月?

一、一年合同辭退賠償幾個月?

一年合同辭退最多賠償兩個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企業在什麼情況下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按照現行法律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符合《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可以依法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2)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提前解除事實勞動關係的;

(4)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5)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6)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或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9)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11)勞動合同期內用人單位破產或者解散的;

(12)勞動合同終止,地方有特殊規定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補償標準是: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1年支付相當於本人1個月的工資收入的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職員在與單位簽署勞動合同時,一般都會約定勞動期限,在期限內,職員不得隨意辭退,若是職員與單位簽署了爲期一年的勞動合同,單位由於縮減職員等非職員過錯的情形,職員一般可以多得到兩個月的工資作爲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