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人員代通知金包括提成嗎?

銷售人員代通知金包括提成嗎?

很多公司爲了讓自己的產品能夠更加廣泛地被老百姓接受並且購買肯定是需要有專門僱傭專業的銷售人員的,但是銷售作爲一種在公司中極爲常見的工種在離職的時候也會被勞動法所保護代通知金的,那麼,銷售人員代通知金包括提成嗎?

一、銷售人員代通知金包括提成嗎?

銷售人員所獲得的工資當中雖然包括了提成,但是卻因爲不穩定性不能夠包括在代通知金當中。

人們習慣於把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和“代通知金”稱爲“N 1”意思是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計算經濟補償,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金,另外再加上一個月工資標準的“代通知金”。

但需注意,經濟補償金和“代通知金”的計發基數其實是有區別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計算經濟補償金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當然一些地方對此有特別規定,如上海規定,《實施條例》規定“代通金”支付標準,應當以上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但只以單月的工資爲準,可能過高或過低,既有可能對用人單位不利,也有可能對勞動者不利,從整體上看不利於促進和形成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所以,結合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上個月的“工資標準”,應當是指勞動者的正常工資標準。如其上月工資不能反映正常工資水平的,可按解除勞動合同之前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確認。

另外,計算經濟補償金基數時,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但是計算“代通知金”並無以上限制。

在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時,可以用多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不是30天工資)代替這個提前通知期,主要是爲了補償勞動者在失業時重新尋找工作所需要的時間的利益。但是如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爲不合法,則其法律後果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被撤消,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那麼此時不存在是否支付代通知金的問題。但如果勞動者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此時的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應該雙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否應該支付代通知金呢?這個問題我將另外撰文說明!

其實以上兩種代替通知金在北京市自2003年開始就同時適用了,“解除勞動合同的代通知金“在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委員會《關於勞動爭議處理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 京仲委字[2002]12號第25條:“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解除勞動合同,但未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勞動者對此不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如何處理?仲裁委員會應審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否符合《勞動法》第二十六規定的條件,如符合,則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予以支援。但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應認定爲用人單位作出解除決定後的第三十日,並裁決該用人單位承擔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而給勞動者造成工資收入損失的賠償責任。”

終止勞動合同的代通知金在《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的第40條和第47條予以了規定。

代通知金的工資標準是解除勞動合同時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以上就是小編對於“銷售人員代通知金包括提成嗎”這個問題的解答。綜上所述,銷售人員在被公司要求離職的時候是突然間收到的通知而沒有下一份工作的準備肯定是會遭受工資的損失的,但是單位能夠按照法律給的代通知金裏不可能包含銷售人員的提成而只是基本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