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應如何處理不辭而別的員工?

單位應如何處理不辭而別的員工?

有些單位經常會出現一些不辭而別的員工。大多數單位認爲,員工這樣的行爲對本單位也沒有更多的影響,單位也不能強制要求員工來上班,因此對這樣的情況也就不再追究,視爲與員工已經解除了勞動關係。但根據法律上的要求,在單位未予員工正式解除勞動合同前(需有明確的書面檔案),單位仍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且根據以往的法院案例,單位甚至要向其支付部分工資。

因此在面對上述情況時,律師建議,單位應採取以下方式,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首先,透過特快專遞的形式,書面通知該員工限期來單位上班,並在通知中註明,發出後幾日內視爲該員工收到此通知;

若該員工在書面通知後仍不前來上班,累計達到員工管理制度規定的無故曠工開除天數後,單位應再次透過特快專遞的形式,書面通知與該員工解除勞動關係;

特快專遞地址應以該員工入職時填寫的個人資料地址(或勞動合同中填寫的地址)爲準。若單位未留有上述材料,也可按身份證上的地址進行郵寄;

單位在特快專遞單中的檔案內容一欄應註明所郵寄檔案名稱爲“上班通知”或“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所涉及的書面通知應一式兩份,郵寄一份,單位留存一份。快遞單應與通知一併妥善儲存;

單位考勤制度中應有明確規定,若員工曠工幾日,單位可單方解除合同。

只有經過了上述程序,該員工才正式與單位解除了勞動關係,避免了後期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