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自離會有什麼後果

試用期自離會有什麼後果

試用期自離會有什麼後果

自離也就是勞動者在未經過用人單位批准或同意的情況下,就擅自離職,解除雙方的勞動關係。從實際情況來看,大部分自離的情況其實都是屬於一種不負責任的行爲,往往會給用人單位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此時就需要自離的勞動者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要是因爲用人單位故意刁難,在勞動者按照國家規定的要求或者單位內部的要求申請離職之後,而置之不理或者久拖不決,這種情況下勞動者自然可以自離,因此給單位造成了任何損失的,也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而在試用期內,單位對員工的管理要求也不會那麼嚴格,這期間出現自離的情況相對要多一些。甚至有些人工作了幾天,覺得不太適合自己,乾脆就直接不來上班了,連招呼都不給單位打一個。而在試用期內自離也是可能出現嚴重後果的,究竟這些後果如何,各位不妨跟隨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結合《勞動合同法》中的要求來看,一般在試用期內辭職的,至少需要提前3天的時間來通知用人單位,如果沒有按照規定操作,單位可能會追究勞動者的責任,主要是在給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的情況下,單位可以要求自離的勞動者作出賠償,實際表現爲扣減一定數額的工資報酬。不過要是單位以此爲藉口不支付試用期工資的話,那麼單位的行爲就是違法的。如果你不願意去補辦離職手續,就要做好被扣減工資的準備,建議以後儘量按照流程辦理手續後再離開。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當然,現在勞動者離職往往都是需要原單位給開具離職證明,這樣再找下一個工作的時候,也是有幫助的。但在試用期自離的情況下,對單位來講可能會影響正常工作的開展,這個時候單位可能不願意給自離的勞動者開具離職證明,就算開具了,其中的內容可能對勞動者來講也是不太利的。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