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的高溫補貼是怎麼規定的

勞動法的高溫補貼是怎麼規定的
律師解析: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法律依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