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關係法律規定有什麼?

一、承攬關係法律規定有什麼?

承攬關係法律規定有什麼?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 【承攬合同定義和承攬主要類型】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條 【承攬合同主要內容】承攬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第七百七十二條 【承攬工作主要完成人】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三條 【承攬輔助工作轉交】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第七百七十四條 【承攬人提供材料時的義務】承攬人提供材料的,應當按照約定選用材料,並接受定作人檢驗。

第七百七十五條 【定作人提供材料時雙方當事人的義務】定作人提供材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材料。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應當及時檢驗,發現不符合約定時,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更換、補齊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承攬人不得擅自更換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換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第七百七十六條 【定作人要求不合理時雙方當事人的義務】承攬人發現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於答覆等原因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七百七十七條 【定作人變更工作要求的法律後果】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二、承攬法律關係的主要特徵

(1)承攬關係的標的是一定的工作成果。

承攬關係是完成工作的法律關係,這種法律關係,以承攬合同的設立爲前提,合同設立的目的是完成一定的工作,工作完成的標誌是工作成果的產生。因此,承攬注重的是工作成果,而不是工作本身。承攬關係的標的是工作成果而不是工作過程。當然,工作成果的取得無疑要透過承攬人付出一定的勞務,但承攬法律關係卻不是提供勞務。承攬人如果僅僅進行工作而沒有工作成果,對於定作人來說就沒有任何意義。

(2)承攬關係的標的具有特殊性。

承攬關係的標的是一定的工作成果,但這個工作成果在合同訂立時卻是不存在的,而是要透過承攬人的承攬行爲來完成,承攬人如果將已經存在的物作爲工作成果來交付,或是將不是承攬人行爲而取得的物來交付,都不符合承攬關係的要求。另一方面,承攬關係的標的雖在合同成立時並不存在,但卻已是特定化了的物。因爲定作人提出的要求,就是承攬工作成果特定化的依據,承攬人完成的工作成果須符合定作人的要求、設計。

(3)承攬關係是承攬人以自己的技術、設備和勞力獨立完成工作,這是承攬關係的人身性表現。

定作人之所以選定承攬人來完成一定的工作,往往是在對承攬人進行了解之後產生信任而決定的。因此,承攬人必須以自己的技術、設備、勞力爲定作方完成工作,並承擔工作不能完成的風險責任。

綜上所述,承攬關係的標的是一定的工作成果且承攬關係的標的具有特殊性。而且承攬關係和僱傭關係之前是有很大的區別的。後來關係不需要依附別人進行勞動,它是獨立的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