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維權方式有哪些

一、協商的維權途徑協商是指當事人在發生勞動爭議後,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依照法律的規定,直接進行磋商,自行解決爭議。

勞動糾紛維權方式有哪些

透過協商方式解決糾紛既省時、省力、省錢,也不會傷害相互之間的感情,有利於繼續和鞏固過去形成的勞動關係,有利於化解矛盾。

勞動爭議發生後,勞動者可與用人單位自行協商,達成新的協議或者有過錯的一方改正錯誤,消除爭議。

二、調解的維權途徑發生勞動爭議後,勞動者可以向本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請求調解。

調解申請,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起30日內提出。

調解應當在30日內結束。

到期未調結的,視爲調解不成。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協議書,雙方當事人應當自覺遵守。

三、仲裁的維權途徑仲裁是指經爭議當事人的申請,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雙方發生的勞動爭議依法進行的評價活動。

勞動者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應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勞動法》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