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討薪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惡意討薪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惡意討薪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採用少量人員承接工程,聚集大量農民工討要工資。

在承接工程時滿足工程甲方較少用工人員的要求,一旦簽訂協議厚,則帶領較多農民工到達施工現場討要更多的勞務薪資,如工程甲方拒絕支付更多的勞務薪資,則聚衆鬧事拒絕撤離施工現場,並向工程甲方無理索要高額的撤場費。

2、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

質量、安全、進度等問題時,拒絕承擔工程合同中明文規定所涉及的協議責任,與工程甲方吵鬧、辱罵從而發生矛盾、衝突。

3、利用“工人討薪”的形式解決工程各方合同糾紛

承包商因個人原因故意拖欠、押扣勞動者一兩個月甚至更多工資不發,然後告訴農民工是因爲工程甲方的工程款沒有下撥下來,想要發放工資就必須先向工程甲方要拿到工程款,以欺瞞雙方的形式從而鼓動農民工一起到工程甲方單位討要薪資。

4、少數社會勞務分包人員,私自攬活隨意要價。

部分社會勞務分包人員利用或假借農民工的特殊身份實施“惡意討薪”包工頭在發生項目虧損或工程價款支付不到位的情況下,不履行工程合同協議義務,指使教唆農民工以拖欠工資的名義向中標單位追要勞務薪資。

項目經理和“包工頭”勾結,以拖欠農民工工資名義,或故意不支付農民工工資,利用弱勢羣體的身體,不按合同規定向建設單位惡意討要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