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經濟補償金時如何確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

計算經濟補償金時如何確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

計算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的確定,以勞動者與同一用人單位保持勞動關係的時間爲準,具體作以下分析。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時間”和“本單位工作年限”的請示》的覆函:

一、“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時間”是指勞動者與同一用人單位保持勞動關係的時間。

二、按照《勞動法》及有關配套規章的規定,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依法享有醫療期,因此在計算“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時間”時,不應扣除勞動者依法享有的醫療期時間。

三、在計算醫療期、經濟補償時,“本單位工作年限”與“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時間”爲同一概念,也不應扣除勞動者此前依法享有的醫療期時間。

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與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新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在計算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工作年限時,勞動者請求把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爲新用人單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用人單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屬於“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

(一)勞動者仍在原工作場所、工作崗位工作,勞動合同主體由原用人單位變更爲新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以組織委派或任命形式對勞動者進行工作調動;

(三)因用人單位合併、分立等原因導致勞動者工作調動;

(四)用人單位及其關聯企業與勞動者輪流訂立勞動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對此規定,司法實踐中的處理爲:勞動者先後供職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如果各用人單位在存續時間上具備前後連續或基本延續的特徵,法定代表人、股東等人員完全或基本相同,且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用繳納亦呈連續狀態,應認定上述用人單位爲關聯單位。如之前的關聯單位未對勞動者進行過經濟補償,現工作單位因法定事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等費用,且應將勞動者在上述關聯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以最大限度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防範部分用人單位利用單位變更的事實少算漏算勞動者的工作年限,變相損害勞動者利益。

綜上所述,經濟補償金年限的確定,以勞動者與同一用人單位保持勞動關係的時間爲準,其中包括勞動者依法享有的醫療期時間。此外,勞動者先後供職兩個以上有關聯單位,應將勞動者在關聯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以最大限度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防範部分用人單位利用單位變更的事實少算漏算勞動者的工作年限,變相損害勞動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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