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兩年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被解除勞動合同會怎樣?

我們在工作之前我們都應該簽訂一個合同,那就是勞動合同。對於勞動合同的作用我們大家肯定都是知道的,工作的利益問題一般都是由勞動合同來解決的。我們也都知道解除勞動合同是要有前提的,那麼簽訂兩年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被解除勞動合同會怎麼樣呢?

簽訂兩年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被解除勞動合同會怎樣?

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賠償標準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權益保障的一張“護身符”,在勞動關係相對靈活和複雜的今天更是如此。因爲主輔分離輔業改制、掛名掛靠、停薪留職、自動離崗……種種“新關係”會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感到發暈。在勞動關係的變更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不禁會提出這樣的問題:“什麼樣的勞動合同被解除,企業要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情況發生變化怎麼辦?”日前,我省下發了《關於進一步規範勞動合同管理 妥善處理勞動關係有關問題的意見》,對這些問題進行了明文規定。

A 何種情況解除、中止勞動關係

“停薪留職”:單位沒有崗位或者無法安排工作的,可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但“停薪留職”期間可不作爲計發經濟補償金的本單位工作年限。

“放長假”:因單位原因放長假的職工,沒有崗位或無法安排工作的,可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放長假”期間作爲計發經濟補償金的本單位工作年限。

“長期病號”:請長期病假的職工,醫療期滿回原崗位工作的,用人單位可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既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哺乳期”:哺乳期內請長假的,因本人原因逾期不到崗,逾期時間不作爲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本單位工作年限。

“掛名、掛靠”:這類人員沒有爲單位提供正常勞動且單位未支付勞動報酬的,用人單位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脫產學習”:經單位同意脫產學習的,學習期滿不回單位,逾期時間不作爲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

“因私出境”:歸僑、歸眷職工因私出境,可申請事假。去港澳地區的,假期不得超過3個月;出國的,假期不得超過6個月,續假期限一般不超過1個月。假期從離開工作崗位之日起計算,超過所限假期不歸的,按自動離職處理。

“出境定居”:因獲批准出境定居而中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可憑有關證明,將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中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費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並終止養老保險關係。

協議保留關係”:與單位協議保留勞動關係的員工,用人單位應當限期召回或者依法與其解除勞動關係,協議保留勞動關係期間不計算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工作年限。限期內不回的,按自動離職處理。

“擅自離崗”:由於個人原因擅自離崗的職工,用人單位應按曠工處理。對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15天、一年內累計曠工30天的,用人單位應除名,解除勞動關係,並且不支付經濟補償。

B 經濟咋補償你得看清楚

即使您是打零工,只要找到工作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爲了自身利益,就必須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因爲一旦下列情況發生,導致合同解除,您可以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

情況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

結果:用人單位發給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本人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如果工作時間不滿1年,按1年計算。

情況二:不能勝任工作,經過一定的培訓或調整到其他崗位,仍不能勝任的。

結果:按上述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但用人單位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情況三: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結果:除了按上述標準發放經濟補償金,還應發給不低於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如果辦理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了退休、退職待遇的,用人單位不支付其經濟補償金。

情況四:勞動合同訂立時,“約好”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當事人又不能就變更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對於簽訂兩年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處罰我們國家是有着相關規定的,對於鑑定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解除的情況也是有很多的,對於每一個情況都是有着說明的。解除也是要提前一個月解除賠償相應的經濟補償金的,不然賠償的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