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人民法院的受理範圍是什麼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屬於《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勞動爭議人民法院的受理範圍是什麼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係後發生的糾紛;

3、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不屬於勞動爭議爲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情況予以處理。

1、屬於勞動爭議案件的,應當受理;

2、雖不屬於勞動爭議案件,但屬於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應當依法受理。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以當事人仲裁申請超過六十日期限爲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確已超過仲裁申請期限,又無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的,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申請仲裁的主體不適格爲由,作出不予受理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經審查,確屬主體不適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爲糾正原仲裁裁決錯誤重新作出裁決,當事人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以上內容就是小編針對勞動爭議人民法院的受理範圍給大家做的相關分析。由勞動爭議產生的案件並非所有的案子法院都能受理。一般情況下,由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法院接受該案件,特殊情況特別處理。當然,小編也要提醒大家,仲裁裁決後有一定的上訴期限,只能在該期限內向法院提起訴訟。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湖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