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每位車主在購買車輛之後都需要購買保險,在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之後纔可以得到應有的保障。對於保險公司來說,在車輛出險之後,保險公司會對投保人的損失進行賠付,但如果該交通事故是由於第三者的責任所引起的,保險公司可以行使追償權向第三者要求賠償。那保險公司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是多久?個起來看一下吧。

保險公司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一、保險公司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交通損害司法解釋》第十八條已作了明確規定“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由於追償權是一種普通的民事權利,《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百八十八條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

二、保險公司行使追償權的法定情形

交通事故後保險公司行使追償權僅限於以下法定的三種情形:

1、駕駛人還沒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2、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後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3、駕駛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的。

三、保險追償權的特徵

1、追償權的形成法定。追償權是法定權利,其不同於代爲求償權。保險人的追償權源於保險合同的性質,基於法律的授權。依據上述兩項法律規定可以看出,無論是墊付醫藥費還是賠付義務,均是在交強險限額內完成的。之所以如此規定是因爲強險是基於公共政策的需要,爲維護社會大衆利益,以法律形式強制推行的保險,設立的主要目的在於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夠獲得基本保障,具有社會公益屬性,基於此保險公司纔有墊付和賠付的義務,才能產生後續的追償權。而代位求償權實質上是被保險人對第三方責任人索賠權利的移轉,其權利基於保險人的授權,其賠付內容也無交強險限額的限制。

2、追償範圍法定。保險公司向侵權人追償的請求內容決定於保險公司墊付或賠償義務的履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所確定的追償權前提是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墊付了搶救費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確定的追償權前提是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財產限額2000元、醫療費限額10000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對受害人進行了賠付,該兩項規定即限制了保險公司行使追償權的範圍,保險公司超出上述範圍墊付費用的,其主張程序和對象與追償權的行使均有不同。

這與其他普通的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是一樣的。保險公司對於投保人的損失有賠償的義務,但同時,保險公司爲了保障自身的利益,也享有追償權,但追償權的行使範圍是法定的,受到法律的保障,只有在幾種特定的情形下保險公司纔可以行使追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