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代爲追償的訴訟時效

保險公司代爲追償的訴訟時效

公司經營的過程中,因爲註冊資金、股東權利、公司人格獨立、股東責任等方面的原因,都有可能產生公司糾紛!公司糾紛是指公司及公司相關主體之間發生的,以公司法規定的權利義務爲內容的民事糾紛。有的糾紛發生之後,當事人針鋒相對,最後搞得不歡而散。正確的處理方式應該是儘量在律師的幫助下或在相關部門的調解下,找到合適的方式來坦誠、友好的解決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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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強險保險公司追償權的訴訟時效


《交通損害司法解釋》第十八條已作了明確規定“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由於追償權是一種普通的民事權利,同樣應適用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規定起算時間爲實際賠償之日即是屬於《民法通則》第137條中規定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

可以知道,由於交通事故導致的意外事件發生時,購買保險的主體可以得到賠償,賠償的金額與支付的金額是有關聯的,一般來說,當初支付的多,可以得到的賠償金也相應的會多些。此外,若保險公司知道一定需要支付賠償,是不會接受顧客的購買請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