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代位追償的意義有哪些

一、保險公司代位追償的意義有哪些?

保險公司代位追償的意義有哪些

1、被保險人受領保險金後,其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即轉移於保險人,以免被保險人一邊獲得保險人給付的保險金,一邊又向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而在補償損失外獲不當得利,違反保險法上的“不當得利禁止原則”。

2、避免輕慢與放縱第三人責任,使其疏於履行注意義務。如果因可歸責於第三人的事由導致了損害的發生,而造成損害的第三人卻不必負責,這必然會引起第三人對其注意義務的輕慢,因此,透過代位權可避免加害人逃脫責任。

3、保險人給付後透過代位權行使,從有清償能力的加害第三人處獲得一定的給付金額,兩者相抵消,從個別合同而言,減少了保險人給付的實際支出,從保險團體而言,降低了保險人收取的保費總額,進而降低保險費率。

二、保險公司代位追償的條件是什麼?

1、被保險人須因某種原因事實(保險事故)發生而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存在。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存在是保險人代位權的前提。

2、被保險人發生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原因事實須屬於保險事故的範圍內。保險人負保險給付義務的原因事實與第三人對被保險人負損害賠償責任的原因事實相同。

3、保險人已對被保險人履行了保險給付義務。

4、保險人代位權,系以保險人自己名義對第三人行使。

三、保險公司代位追償糾紛的訴訟流程是怎樣的?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綜上所述,保險公司代爲追償權的法律意義是多方面的,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避免放縱了第3人的責任。如果意外傷害事故是由第3人造成的,在直接向第3人追償了的情況下,保險公司也不需要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