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中代位追償權和物上代位權的區別

(1)權利性質不同。代位求償權屬於債權的法定轉讓,代位權則屬於債的保全範疇。
(2)權利內容不同。代位求償權行使的是屬於債權人自己的權利,代位權行使的則是屬於債務人的權利。
(3)權利效力不同。代位求償權行使的效力直接歸於債權人,而代位權行使的效力歸於被代位的債務人。
(4)產生權利的原因不同。
(5)行使權利的條件不同。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爲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保險中代位追償權和物上代位權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