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代位追償權與代位求償權區別有哪些

交通事故中代位追償權與代位求償權區別有哪些

一、交通事故中代位追償權與代位求償權區別有哪些?

1、適用對象不同

追償權適用於交強險,其追償對象主要是投保或應當投保交強險的侵權人(或投保義務人),是交強險保險合同一方當事人。而代位求償權適用於商業險,其求償對象是造成保險事故的第三者,並不是商業險保險合同的一方當事人。

2、立法目的不同

追償權的主要目的是降低保險人的運營成本,避免謹慎守法的機動車駕駛人爲違法駕駛者分擔違法成本。而代位求償權是損失補償原則的派生制度,其直接目的主要是防止投保人獲得雙重賠償和防止第三者逃避責任,使保險人、被保險人、第三者之間的利益趨於公平。

3、法律性質不同

追償權和代位求償權都是法定的權利,但其性質不同。

追償權是法律賦予付出一定義務的人一種經濟上的請求補償的權利,追償權人和被追償人之間存在基礎的合同關係。《交強險解釋》第十八條規定的追償權,實際上是保險人代受害第三人之位,向侵權人求償的權利。

而通說認爲,代位求償權本質屬於債權的法定轉移。即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享有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在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後,當然地、直接地轉移於保險人。儘管實踐中保險人在支付賠償款的同時,通常要求被保險人出具權益轉讓書,但是該轉移實際上既不需要被保險人作出意思表示,也不需要通知第三者。

二、保險公司行駛代位追償權的條件是什麼?

1、被保險人須因某種原因事實(保險事故)發生而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存在。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存在是保險人代位權的前提。

2、被保險人發生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原因事實須屬於保險事故的範圍內。保險人負保險給付義務的原因事實與第三人對被保險人負損害賠償責任的原因事實相同。

3、保險人已對被保險人履行了保險給付義務。

4、保險人代位權,系以保險人自己名義對第三人行使。

三、保險公司行駛代位追償權糾紛的起訴流程是怎樣的?

1、準備好民事訴訟狀。

2、到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並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準時出席參與訴訟活動。

4、若不服一審判決或裁定,應在接到判決書後15天內或接到裁定書後10天內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並遞交上訴狀。

綜上所述,代位追償權和代位求償權還是有差別的,發生交通事故後,一般都是先用交強險理賠的,確認交通事故是由第三方造成的,交強險公司直接向第3人追償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