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償後追償 仲裁和訴訟的時效

代償後追償 仲裁和訴訟的時效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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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追償的訴訟時效

擔保人在行使追償權時還應當注意訴訟時效的限制。根據《擔保法解釋》第42條的規定,擔保人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訴訟時效,自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責任之日起2年內。
同時《擔保法解釋》第21條規定,主債務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擔保人享有主債務人的訴訟時效抗辯權;擔保人未主張前述訴訟時效抗辯權的,承擔保證責任後,不得向主債務人行使追償權,除非主債務人同意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