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寫試用期不合格辭退書?

用人單位在招聘新員工的時候,會和員工約定一個試用期,經過試用期的檢驗,員工可以勝任工作的話,才能進行錄取。如果單位在試用期發現新員工不能很好的完成工作,按照規定可以在試用期結束後予以辭退。那麼怎麼寫試用期不合格辭退書?下面我們一起透過一篇範文瞭解下。

怎麼寫試用期不合格辭退書?

一、怎麼寫試用期不合格辭退書

辭退通知書

________先生/女士:

我們很遺憾的通知您,經過__個月的試用考覈,您的專業能力不能符合______職位的基本要求,故請您於____年____月____日離開本公司。

謝謝您近期對本公司的支援和幫助。

您的一切待遇均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我公司的________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處理。

________公司

年月日

二、錄取的員工在試用期不合格怎麼辦?

可以解僱,如果雙方未在合同中約定試用期滿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則可直接解僱,試用期本來就是用來測試員工適應能力的,如果無法適應則應辭退,無需支付額外工資。此人不願簽訂勞動合同則表明他對該崗位無意向,屬單方面違約,單位不承擔責任,只要按合同約定處理在法律上就能得到救濟。

三、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對“試用期”的約定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綜上所述,試用期其實就是一個檢驗員工工作能力的期限,雙方保持是非正式勞動關係。按照法律規定,員工試用期達不到要求的,用人單位可以辭退,並且不用承擔經濟補償。試用期不合格辭退書是單位人事部門擬定的,內容也簡單,將員工不合格原因寫清即可。對員工辭退後,也要按照其工作天數支付試用期工資。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